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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货物进口涉及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一、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包括螺丝、垫圈等,税则号列:73181200, 73181400, 73181510, 73181590,73182100和73182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2011年第56号和2011年第84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4月1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三、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4号》 )

四、自2014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6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涉及反倾销税的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需提供原产地证据文件及原厂商发票。如无原产地证据文件及原厂商发票的,需填报无原产地证据文件及无原厂商发票,海关会按国别不详征反倾税费,并且关税不能按最惠国税率,而是以普通关税率税征收。

如何应对进口报关的货物属于反倾销范围:

针对一些企业进口的货物,品名属于反倾销范围,但原产国不在反倾销范围,正常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征税反倾销税,但如果操作不当,不但要被征反倾销税,还有可能会因国别不详按照普通税率征收关税(关税的普通税率高达80%),所以,进口的这些品名属于反倾销范的货物(比如碳钢螺丝),如果原产国不属于反倾销范围的,进口前需办理原产地证明文件,并且货物上需有原产国标识。这样就能避免报关时出现国别不详的现象。